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2026年02月10日
一、危害公共
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犯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客观危险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本类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多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业务上或职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过失。
这类犯罪有以下特点特别值得注意:第一,实施这种犯罪,其危害后果之重,破坏范围之广,往往是犯罪分子自己也难以预知和控制的;第二,本类罪不仅包括故意犯罪,而且其中忽视公共安全的许多过失行为,也同样可以造成严重后果;第三,本类罪的危害结果一般是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对财产的破坏,因此,如何区分本类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特别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