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危害国家
安全罪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在1997年对1979年刑法分则第一章的反革命罪进行修订以后,取代了“反革命罪”而制定的新的罪名,并相应对其中的一些具体罪名作了调整,这类犯罪都是故意针对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而实施的犯罪。同这类犯罪作斗争,事关国家、民族的命运与前途。因此,对这类犯罪的危害性要有足够的认识,要对其实行坚决打击。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从第一百零二条至一百一十三条共12个条文,规定了12个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共有7个死刑罪名,其他罪名规定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