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26年02月10日
二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①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③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所谓后果严重,是指使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遭到破坏,严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重要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使正常的工作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