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十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依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