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向他人提供书号,致使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书刊出版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实施了向他人提供书号,致使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新闻出版部门的管理人员或者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为他人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则应按出版淫秽物品罪论处。(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