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此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罪名。(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的,从重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