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刑
主刑就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并科适用。
(一)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的规定主要包括:
(1)对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限制的自由局限于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
(3)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仅次于管制的轻刑。拘役的规定主要包括: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1日;
(3)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执行,实行劳动改造;
(4)享受一定的待遇,每月可回家1至2天;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规定主要包括:(https://www.daowen.com)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具有一定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超过35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5年。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1日;
(3)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如少年犯管教所);(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规定主要包括:
(1)无限期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但并不是断绝犯罪分子的改造前途,犯罪人可以通过接受改造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
(2)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3)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
(4)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又称为极刑。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死刑广泛适用,而且死刑执行方法异常残酷和不人道。自1764年贝卡尼亚率先提出废除死刑以来,在学界引起死刑的存与废讨论,进一步影响到有关国家的刑事立法,目前,有一半左右的国家完全废除死刑,绝大部分罪废除死刑或者死刑名存实亡。联合国也制定文件,旨在废除死刑。我国学界对这一问题讨论激烈,但多数人认为我国目前不宜废除死刑。虽然我国刑法中保留死刑,但是必须贯彻我国一贯奉行的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我国刑法中对死刑适用的限制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判决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死缓制度,它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执行死刑的方式。死缓的适用对象是那些罪该处死但具有不需要立即执行的情节的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