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026年02月10日
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关于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管制度和征收关税制度。犯罪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即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根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方式的具体不同,本罪具体表现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https://www.daowen.com)
(2)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下面两种行为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第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第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3)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赎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