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https://www.daowen.com)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八条]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