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2026年02月10日
二十九、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动植物检疫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②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③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④三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