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便应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分析罪轻罪重和刑事责任大小,应结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应相应轻重的刑罚。(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际上包含了刑事立法对具体犯罪处罚的原则性规定,对刑罚裁量、执行制度及个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司法实践中对刑罚的裁量上,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而且还应结合分析整个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个体的各方面因素,力求刑罚个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