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它表明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我们应该从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意义上去把握着手:在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施行为开始充分表现出来;在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实行行为的性质不同,其着手实施犯罪的表现形态也有所不同。但从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我们还是可以概括出一些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这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客体
例如,杀人犯已经举刀对准了被害人,这表明其杀人行为已经开始了,已经指向了客体,并危及客体的安全。
2.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
例如,举枪瞄准被害者,这个行为只要再稍微进一步,死亡结果就会发生。所以,举枪瞄准是杀人行为的着手,它是可以成为引起犯罪结果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3.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要在理解刑法分则条文的基础上,把握每个实行行为的着手。尤其是刑法分则规定以某种犯罪方法作为罪体要素,实施了法定的方法行为,就是实行犯罪之着手。
(二)犯罪未得逞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犯罪是否得逞,应该以什么为标准?我们认为,应该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把握统一的判断犯罪未得逞的法律标准。
犯罪未得逞是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统一。从主观上看,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行为犯,其连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是不完整的,有的表现为行为的不完整,有的表现为有行为没有结果,而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犯罪未得逞,应当分别根据不同的情况认定,行为犯是以刑法规定的实行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为未得逞,而结果犯是以犯罪性质所决定的结果没有出现为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或不能控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从质的方面来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从量的方面来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因被害人哀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而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