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挪用资金罪
2026年02月10日
八、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本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挪用是指非法地将本人保管、经管的单位资金擅自挪作他用,并准备日后归还的行为。挪用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第二,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第三,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挪用行为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不具备占为己有的目的。(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挪用资金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