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犯
2026年02月10日
二、继续犯
(一)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以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非法将他人拘禁起来,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为止,他人的人身自由处于持续不断的被侵害的状态。
(二)继续犯的构成
1.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持续侵害同一客体的行为
继续犯的行为可以是一个行为,也可以是数个行为。继续犯的行为既可以针对一个对象实施,也可以针对多个对象实施。继续犯的行为对直接客体的侵害应有一定的持续时间。
2.行为人必须出于实施特定持续犯罪的故意(https://www.daowen.com)
认定继续犯,查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内容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虽然具有持续犯罪的客观特征,但由于其主观故意内容的不同,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3.行为对客体的侵害和不法状态必须同时继续
这是继续犯的本质特征。如果一个行为结束后,该行为对客体的侵害也随之结束,则该行为不是继续犯。如果一个行为结束后,该行为对客体的侵害也已结束,但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存在,则该行为也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
(三)继续犯的处理
在继续犯的情况下,尽管行为具有持续性,但并不能改变一个行为的事实。换言之,行为的持续并不增加行为的个数。因此,从构成要件要素上判断,继续犯应为一罪。显然,认定某一犯罪是否为继续犯,对于计算追诉时效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