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员罪
2026年02月10日
十、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监管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私放,是指非法地擅自将在押人员释放使其脱离监管机关的监控范围。在押,既包括监管在看守所、监狱等固定场所,也包括监管在押解途中或者在监管场所以外的劳动、作业等临时场所。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①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②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③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并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④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在押人员脱逃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