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吸收犯

三、吸收犯

(一)吸收犯的概念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行为来定罪量刑的犯罪类型。

(二)吸收犯的构成

1.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前提。数个犯罪行为,是指数个不同性质的行为都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这里的吸收关系,是指一个犯罪包容或者吸收另一个犯罪,被包容或吸收之罪因此失去独立的意义。数个犯罪行为之所以具有吸收关系,是因为该行为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三种形式。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这是根据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不同来确定的。在数个具有吸收关系的行为中,哪一个罪重就按照哪一个罪定罪量刑。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这是根据行为的作用不同来确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的行为是主行为,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行为是从行为。当不同的犯罪行为之间有主次或主从之分时,就成立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这是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不同来划分的,一般而言,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行为,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等。当不同行为同时存在时,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三)吸收犯的处理

吸收犯虽然存在数个犯罪行为,但由于一个犯罪行为已经吸收了其他犯罪行为,因此只以吸收之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