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徇私枉法罪

五、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实现国家刑事法律所体现的公正和公平的具体过程。只有正常的司法活动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由于行为人徇私枉法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要求,并容易造成任意出入人罪的结果,因而严重妨害了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败坏了司法公正。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不遵守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徇私枉法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里的追诉,是指从立案到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司法行为,因此,这种行为的主体一般是承担追诉职责的侦查、检察和监管人员。二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里的枉法裁判包括把有罪的人判为无罪,把无罪的人判为有罪,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因此,这一行为的主体是审判人员。

在认定徇私枉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①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②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③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④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⑤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的。(https://www.daowen.com)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所谓“司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刑事执法权的特定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只有上述4种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主管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徇私枉法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行为而又有收受贿赂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