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这三种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之一,便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