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三十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不知是上述物品而实施窃取、抢夺的,不构成本罪。(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规定,犯本罪而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