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罪数概述
为区分一罪与数罪,首先应当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关于这个问题,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学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犯意说。犯意说认为,犯罪的发生是基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只有这种恶性才是犯罪的本质。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不过是这种主观恶性的外部表现,因此,区分一罪与数罪应以犯罪人的犯意的个数为标准。行为基于一个犯意的就是一罪,基于数个犯意的就是数罪。
第二,行为说。行为说认为,犯罪都是表现为行为,因此,区分一罪与数罪应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的就是一罪,实施数个行为的就是数罪。
第三,结果说。结果说认为,法律之所以要处罚犯罪分子,是因为犯罪分子侵害了一定的法益,发生了一定的犯罪结果。因此,区分一罪与数罪,应以结果的个数为标准。造成一个犯罪结果的是一罪,造成数个犯罪结果的是数罪。(https://www.daowen.com)
以上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标准的三种学说中,犯意说是主观说,而行为说和结果说是客观说。由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不同,因此结论也就完全不同。例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用刀连续砍死了三人。这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呢?按照犯意说,这是基于一个杀人故意,实施了三个杀人行为,应视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按照行为说,具有三个杀人行为,构成三个故意杀人罪。按照结果说,一条人命就是一个结果,那么杀死三人就具有三个结果,应构成三个故意杀人罪。在此,主观说和客观说的结论显然不同。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的上述主观说和客观说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即孤立地、片面地强调了某一点而不及其余。犯意说强调主观上的犯罪故意,而忽视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和结果;行为说强调客观上的犯罪行为,而忽视主观上的犯意和客观上的犯罪结果;结果说强调客观上的犯罪结果,而忽视主观上的犯意和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因此,这些学说是以割裂主观和客观为特征的,不能科学地解决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问题。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区分一罪与数罪,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犯罪构成理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因此,确定一罪与数罪,应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凡是满足一次构成要件事实的就是一罪,满足多次构成要件事实的即为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