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六、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向武装部队提供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犯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