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构成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及与人身权利相关的权利,或者非法剥夺、妨害公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及其他民主权利的行为。

本类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所谓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与公民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一般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所谓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参加国家管理及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以及其他民主权利。一般认为,公民的民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批评权、控告权、通信自由权、宗教信仰权、民族风俗习惯权等。(https://www.daowen.com)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3)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也有一些犯罪为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大多数为故意构成,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