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直接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可以是公私财物。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这里的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质、具有毒害作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氰化钾、砒霜、剧毒农药等。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发生核放射线的物质。传染病病原体,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在一般情况下,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因而会造成人身伤亡。在少数情况下,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也会造成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指明知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