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 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对单位犯罪成立范围的一般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和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公司以外的,以从事生产、流通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赢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机关是指执行党和国家的领导管理职能和保卫国家安全职能的机构,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在我国,党的组织也被称为机关。团体主要是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

单位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是单位整体犯罪意志的体现形式。所谓“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的机构研究决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所谓“负责人员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的个人决定,如企业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等。如果单位内部人员未经单位授权擅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除非事后得到单位认可,否则只能是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

刑法分则性条文,包括刑法分则以及其颁行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又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单行刑法及有关附属刑法规范。从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单位犯罪主要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等条文中。这些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犯罪,但也有少数属于过失犯罪。

对于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