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致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实施了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犯罪对象是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结果是致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毁坏或者他人伤亡。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