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是犯罪预备行为的概念。作为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根据这一概念,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产生犯罪的意图(以下简称“犯意”)以后,已经开始实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表示以后,因而与犯罪表示有所区别。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险性,因而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犯罪预备则已经开始为实行犯罪进行具体的准备,对社会存在着现实危险,因而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处罚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以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内容的,可以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对其加以把握。
从主观上说,犯罪预备具有主观目的性。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便于完成犯罪。这里的为了便于完成犯罪,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不经预备就不可能实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预备是实行犯罪的必经阶段;第二种情形是不经预备也可以实行犯罪,但经过预备犯罪意图实现的可能性更大。
从客观上说,犯罪预备具有客观行为性,这里的行为,是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这里的准备工具,是指准备实行犯罪所使用的一切物品。由于犯罪工具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准备工具的行为也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这里的制造条件,是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犯罪预备行为,包括:
(1)准备犯罪手段;
(2)拟订犯罪计划;(https://www.daowen.com)
(3)为实行犯罪进行事先调查;
(4)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5)制造有利于犯罪的主观条件。
以上各种犯罪预备行为,实质都是在为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
(二)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和犯罪实行是相对应的概念,犯罪预备行为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前期准备,而犯罪实行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的逻辑展开。在预谋犯罪中,行为人总是先实施犯罪预备,后着手实行犯罪,所谓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虽然已经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但未能开始实行犯罪。
(三)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在犯罪预备的情况下,行为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而使犯罪的预备行为停顿下来。之所以未能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这个意义上,犯罪预备可以称为预备阶段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