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但只能由具备股票、债券发行资格的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构成,对单位实行双罚。(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