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二十四、扰乱无线电通讯 管理秩序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无线电使用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干扰重要无线电通讯系统的接收,造成重大误解或者信息遗漏,危害严重的;干扰无线电导航或者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进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干扰按照规划开展的无线电广播电视业务,严重损害、阻碍或者多次阻断广播电视的接收,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