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单位行贿罪
2026年02月10日
八、对
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定罪。①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②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对单位行贿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