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026年02月10日
十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依法应当移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构成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是指不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即不履行移交义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必须是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②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1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③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④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⑤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⑥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⑧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使他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