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主要解决不同年龄段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同时还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从宽处罚原则。因此,研究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对于从理论上认识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的关系,把握犯罪主体要件的本质,以及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2.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划分
古今中外,刑事立法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了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我国刑法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青少年刑事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以及现实犯罪结构等方面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立法案例,以刑法第十七条专门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全面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刑法学界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亦称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是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依法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十二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亦称相对有责任年龄时期,是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部分危害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又称完全负责任年龄时期,是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依法全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罚原则及犯罪案件的处理
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主要解决的是认定犯罪方面的问题。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我国刑法从刑罚根本目的出发,并结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采取了两条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①从宽处罚的原则;②排除死刑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依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问题,二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年龄界限问题,三是跨责任年龄阶段犯罪的认定问题。
关于老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处罚,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https://www.daowen.com)
(二)精神障碍
一般来说,一个人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就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如果这个人有精神障碍尤其是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其刑事责任能力则可能受到影响。近代各国刑事立法关于精神障碍人概念的规定极不一致。我国刑法第十八条专门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这为司法实践解决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和其他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是确认精神障碍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依据。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认定精神障碍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①生物学标准;②心理学标准。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责任能力完备而应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包括以下两类。①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大多数并不因精神障碍使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或减弱,而是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因而原则上对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少数情况下,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也可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甚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从而导致其刑事责任的减免。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亦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与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的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
(三)生理功能丧失
一般来说,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精神正常人,即开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可能因重要的生理功能丧失而受到影响。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的人,简称聋哑人。盲人是丧失视觉能力的人,即双目失明的人。
(四)生理醉酒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确认醉酒状态者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依据。醉酒,医学上通常称为“酒精中毒”“乙醇中毒”,是指由于饮酒所致的精神障碍。精神病学根据酒精造成人的精神障碍程度的不同,把醉酒划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大类。急性酒精中毒中又可以有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之分。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要负刑事责任的醉酒状态,通常被认为仅指生理性醉酒。而病理性醉酒则不同,它是一种由于少量饮酒即可引起的严重精神障碍。
对醉酒人的犯罪案件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到行为人在醉酒前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对醉酒有无罪过心理、醉酒犯罪与行为人一贯品行的关系等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以使刑罚与犯罪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程度和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