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二十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 安全 管理义务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或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有该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