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2026年02月10日
三十七、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且后果严重。行为人对自己给予管理、运输、使用的珍贵文物,不认真管理和保管,或者对可能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珍贵文物破坏、损坏或者毁灭,无法恢复原状;或者致使珍贵文物丢失、流传到境外。所谓“后果严重”,是指具有下述情形之一:①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②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③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会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等后果严重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1亩=666.667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