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伪劣产品,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通常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是犯罪目的和动机如何并不能影响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应当注意本罪与本节规定的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的区别。
(1)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的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并不特指哪一种产品,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则是特定具体的犯罪对象,如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第二,犯罪成立的要件不同。在客观上,销售金额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本罪,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则没有销售金额数量的限制要求,但是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2)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形成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从法条之间的关系看属于法条竞合。按照刑法规定,解决办法有以下两种。第一,一般情况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即如果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首先适用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的条款。第二,特殊情况下,选择重法优于轻法,即如果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尚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不能定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罪,但是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就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一百五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