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条件
公民在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不得不当地损害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以下简称“法益”),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因此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实施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必备条件。
(一)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正当防卫的对象应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对下列行为不能或不宜进行防卫:
(1)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4)意外事件;
(5)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6)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
同时,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一种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就属于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https://www.daowen.com)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保护的权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不法侵害的结束,通常应当以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所形成的现实危害是否排除为标准。在实践中,下列情形一般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终止后对侵害人进行的“防卫”,属于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主观条件:具有正当防卫意图
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即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即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如“黑吃黑”。
(四)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对不法侵害者的打击通常是针对其人身权,但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者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也可以针对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
(五)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关于防卫过当的一般规定。
无过当防卫是防卫过当的一种例外。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