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十三、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森林保护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规定,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