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位受贿罪

四、 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②强行索取财物的;③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此,凡具有上述情形的,应视为单位受贿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犯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