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且仅限于“聚众”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绝大多数的一般参与人员,不以犯罪论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