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十二、非法生产、 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非法生产、销售,是指无权生产、销售的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制造、买卖专用间谍器材,或者虽有生产、销售权但违反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下达的指标而超范围、超指标生产和违反规定进行销售。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间谍专用器材而非法生产、销售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犯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