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首先,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其次,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最后,在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杀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成立本罪的既遂。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四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的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刑法相关条文对本罪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四十八条、二百八十九条、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对各种诱因致使自杀行为的定性(https://www.daowen.com)

自杀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引起、促成自杀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涉及刑事责任问题。

(1)相约自杀。即两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是各自完成自杀行为或者双方都已经死亡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由其中一方先杀死另一方,继而自杀未得逞的,就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过在量刑时从轻处罚。如果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2)引起他人自杀。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第一,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构成本罪;第二,错误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构成本罪;第三,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如侮辱行为、虐待行为等,被害人自杀属于这些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情况。

(3)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第一,我国刑法禁止安乐死,实施安乐死的,构成本罪;第二,教唆他人自杀的,构成本罪;第三,帮助他人自杀的,构成本罪。

(4)逼迫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方法,故意强迫他人自杀身亡。这是典型的借刀杀人,应以本罪论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