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2026年02月10日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刑法除明文规定罪刑均衡原则外,在立法上也始终贯穿着罪刑均衡的思想。这一原则在刑法中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此刑罚体系按照刑罚方法的轻重次序分别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区别又互相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刑均衡奠定了基础。
2.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例如,对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者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等。此外,刑法总则还侧重于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规定了一系列刑罚裁量与执行制度,如累犯制度、假释制度等。
3.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犯罪人判处适当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