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7 胡涂鬼

7.1.7 胡涂鬼

甘泉宋大令(登紫),未成进士之先,道光丁亥冬,患寒症缠绵,半月病愈;而两腿不仁,直至戊子正月,未瘥。

十三日,俗所谓上灯节。将晚,家人辈在外设供祭祖,宋一人偃卧在床,见二人入房坐凳上。其一人手牵一绳,累累焉系死鼠十余枚,其一人趋榻前曰:“二先生犹识我耶?”审视乃其酱坊中司事蒋姓,已死数年者。宋讶问:“君胡为乎来?”蒋指坐者曰:“渠奉差来拘先生,吾恐先生受惊,故偕来。”语讫,出封函一,如俗文书状,唯纸则黑字则白,有似碑帖,上书“即刻拘举人宋文榜庭审”。宋问:“吾不良于行,奈何?”蒋曰:“无妨也。”恍惚与俱,由扬州便益门外进城,沿南北河下街,至钞关向西,则路渐宽,亦非熟径矣。约里许,见一官署,蒋令宋坐门外一室,属曰:“少顷即见官。”宋曰:“吾未着衣冠,太不成事。”蒋曰:“已着矣。”朱反视,则居然济楚。

坐食顷,闻内传呼,蒋率宋由西角门入,沿西廊至北首第二间,上坐一官,问曰:“宋文榜,汝因奸致死人命一节,可供来。”宋愕然,傍见一妇尸,其状系淹毙者。又一枯瘠男子跪于侧,宋曰:“尸与人皆不识。”其男子曰:“我毕祥也,你因奸我妇不从,推入河中,尚推不识耶?”宋曰:“汝毕祥耶?是可言矣。”因诉曰:“毕祥乃跟随吾父之仆,为赌博逃去。记得其妇系贫苦自溺,吾父尚舍棺殓之,彼自怀疑耳,且勿问吾有奸无奸,其妇死时,吾仅十一岁,何以能图奸?何以能推他入河?”官曰:“此事本已了然,原告固执,不得不令汝来一质耳。”令原差送回,十九日再来过堂,悠然而苏。开目见家人环哭,知已死半夜。

十九日,约申刻,闻橱上铜环响声不绝,心甚悸,恍惚已见蒋来,拉与俱出,绝非前路,似走乡僻小境,甚捷。未几,已至前署,仍沿西廊而上,见一官立公座后东隅,谛视,乃前甘泉令王公采也。唱名一过,其枯瘠男子,枷锁而出。宋出署,见其故父立门外,偕回至卧房,前拍其肩曰:“可归矣。”即苏,时已三鼓。自是腿病亦瘥。然则鬼在阴司告状,信有之矣。

【译文】甘泉县(今扬州市)的宋县令(名登紫),未考中进士前,在道光丁亥年(1827)冬,患上了寒疾,迁延了半个月才病愈;而双腿麻木的症状,直到戊子年(1828)正月,还未痊愈。

正月十三日,是民间所谓的“上灯节”。傍晚,其家人在屋外摆设供桌祭祀祖先,宋县令独自卧病在床,看见有二人进入房中坐在凳上。其中一人手中牵着一条绳子,绳子上串系着十多只死老鼠,另一人走到床前说:“宋二先生还认识我吗?”宋县令仔细一看,那人是酱坊中的管事人员蒋某,已经死去多年了。宋县令惊讶地问:“您怎么来到这里?”蒋某指着坐在凳上那人说:“他奉差前来拘拿先生,我恐怕先生受惊,所以与他一同前来。”说完,蒋某拿出一封信函,就像民间的文书,只是黑纸白字,有如碑帖,上面写着“即刻拘拿举人宋文榜前来庭审”。宋县令问:“我的腿有病,不能行走,怎么办?”蒋某说:“没有关系。”恍惚之间,宋县令与二人一同由扬州便益门外进城,沿南北河下街,至钞关向西,则道路渐渐宽阔,也不是熟悉的道路了。走了约有一里多,宋县令看见一座官署,蒋某让宋县令坐在官署门外的一间房子内,叮嘱说:“过一会儿,就见官。”宋县令说:“我未穿戴衣冠,太不成体统了。”蒋某说:“已经穿了。”宋县令察看自身,居然衣冠楚楚。

宋县令坐了有一顿饭的工夫,听见里面传呼,蒋某带着宋县令由西角门走入,沿着西廊来到北首第二间,堂上坐着一位官员,问道:“宋文榜,你因奸致死人命一事,可以招供了。”宋县令愕然,看见旁边有一具妇女的尸体,看样子是淹死的。又有一个枯瘦的男子跪在尸体旁,宋县令说:“死者与活人我都不认识。”那名男子说:“我是毕祥,你因强奸我的妻子,我的妻子不从,你便将她推入河中,还敢推说不认识吗?”宋县令说:“你是毕祥吗?我就把事情讲出来吧。”于是诉说道:“毕祥是跟随我父亲的仆人,因为赌博逃走。我记得他的妻子是因贫苦而自溺,我父亲还施舍了一口棺材将其装殓,他只是自己怀疑罢了,姑且不要问我曾经是否强奸过他的妻子,他的妻子死时,我才十一岁,怎么能企图强奸呢,又怎么能将其推入河中呢?”官员说:“此事已经十分清楚,只因原告固执己见,不能不令你前来,与他对质。”官员命令刚才的差役把宋县令送回阳间,并让宋县令在十九日再来过堂,宋县令于是悠然苏醒。宋县令睁开眼,看见家人围着他哭泣,经过询问才知道自己已经死去半夜了。

十九日,大约申时,宋县令听见橱柜上的铜环响声不止,心中非常惊惧,恍惚之间,已经看见蒋某前来,拉着宋县令一同走出,所走之路已不是上次的道路,似乎走的是乡间偏僻的小路,极为便捷。不一会儿,二人已来到上次的官署,仍旧沿着西廊而上,看见一位官员站在公座后的东侧,仔细一看,这位官员就是甘泉县令王公采。点名之后,那个枯瘦男子,带着枷锁走出。宋县令走出官署,看见自己已故的父亲站在门外,和他一同回到卧室,父亲拍着他的肩膀说:“你可以回去了。”宋县令随即苏醒,当时已是三更时分。从此宋县令的腿病也好了。由此可知,鬼在阴司告状,确有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