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0 勤审案

7.1.20 勤审案

今之官箴,不外“清、慎、勤”三字。清者,廉介,官本不应贪钱;慎者,谨饬,官本不应大意,人皆知之。至勤之一字,则动视官为可乐,而自便于逸者多矣。岂知只此自便一节,其造孽已无穷也。余谓不官则已,既官必先除却嗜好,振刷精神。做一日官,即任一日劳。纵未能造福,亦断不可造孽。语云:“半世为官百世愆。”诚有所见而云然也。

余需次杭省已三十二年,每于夏秋睹省会、首邑监墙外,拖尸不胜计,恻然伤之。省会亦然,何论外府、外县?揆其原,皆积压案件之故。官不理事,罪有攸归。而幕享大俸,高坐衙斋,忍心害理,厥罪惟均。奈何群泄泄以从事,不知所变计哉?

试思一案到官,羁留多人,一为审结,何等清爽?其为行方便,孰大于是?“当官若不行方便,如入宝山空手回。”宜三复斯语耳。今之积压案件,大率藉词人证不齐,遂至拖累。班馆私设而不究,监屋破败而不修。隆冬则冻馁失所,盛暑则炎热逼蒸。其不辗转瘐死也几希。而盗案之拖毙尤多。向使勤于审断,所补自非浅鲜。

余自咸丰纪元来,四届握篆,统计约二年余,行之本属,即已不易。事权一过,何能为力?若彼之久于其位者,断当求免此罪过耳。其为大案,求审无由,则度日如岁;其为小案,两造愿息,则望眼欲穿。无如官若幕,每醉饱安眠,日复一日,毫不动念。遇有上官札饬,小民呈催,亦知代为转行。每批一“候”字,一宕延间,而又置之度外。经年累月,则瘐毙狱中居多。

勿论吸烟、湎酒辈,不宜为官,即好叶戏、好弈棋、好诗画者,亦恐废时失事。自谓享福,冥冥中已造孽耳。彼未久于其任者,尤有词可藉,则大半存“五日京兆”见矣。

然则无法可施乎?曰:有。既不费力,以无流弊。即使一向堕者,一行此法,而即不能不自勉。但令照雨水、粮价式,按月一报,某日审某案,某日结某案,某日审若干案,或某日直书未审案,断无连日多日不审案者。或连日皆书审此案,断无连审积审,不结案者。同城之县丞、教职等官,责令同报。其刑友姓名籍贯,并曾就馆若干次,于履任时,先须报明臬署。于去任时,查其结案若干。该管道府,按月即其新收旧存,销除实在四项核之,考其勤惰,行其赏罚。似此则清简缺,案无留牍,必可自了。其烦难者,或派一二帮审之员,以分其劳。将见日日做官,日日行方便;日日审案,日日积阴德矣。

此事惟在臬司,信赏必罚,一意主持。盖专掌讼狱,州县之孽,皆其孽也。以一官之孽,分其三成,亦如藩司之代赔亏项。以七十三外县计之,诚担不起。巡抚为臬司之上官,其孽自不减于臬司。居上官顾易易哉?今居官者多好逸而恶劳,能以此令咨行各省仿为,可望政平讼理,囹圄空虚,官民长享无事之福,所俾实多。处得为之日,操有为之权,敬以此为劝。

【译文】今日之做官的戒规,不外“清、慎、勤”三字。清,指廉介,做官本不应该贪钱;慎,指谨饬,做官本不应该大意。对这二者,人们都知道。至于“勤”这个字,很多官员往往认为做官是有乐趣的事情,从而随自己的方便贪图安逸。他们哪里知道只是“随自己的方便”这一点,就已造孽无穷了。我认为不做官则已,既然做了官必须要先戒断嗜好,振奋精神。做一天官,就要承担一天的劳累。即使不能造福,也断不可造孽。俗话说:“半世为官百世冤。”这话说得确实有见地。

我在杭州等待补缺已经三十二年,每逢夏秋季节就看见省城、首县的监狱院墙外,拖出无数的尸体,心中恻然感伤。省城都这样,何况外府、外县呢?探究其原因,都是由于积压案件的缘故。官员不处理案件,罪有应得。而幕僚享受丰厚的俸禄,高坐在衙斋中,忍心害理,其罪行与官员是一样的。无奈他们办事拖沓懈怠,不知道改变这种作风啊。

试想一件案子被呈报到官府后,多人被羁押滞留,一旦审完结案,多么清爽!若说给人以便利,还有比这更大的便利吗?“当官若不行方便,如入宝山空手回。”应该反复思量这句话。现今官员积压案件,大多以人证不齐为借口,乃至拖累诉讼双方。差役私设班馆(羁留无辜)而不追究,监屋破败而不修葺。隆冬则(被羁留之人)受冻挨饿没有安身之地,盛暑则(被羁留之人)又受到炎热逼蒸。其不辗转病死,也几乎不可能。在盗案中因受羁留而被拖累致死的更多。如果官员能勤于审断,对此必然大有补益。

我自咸丰元年(1851)以来,四次为官,总计约有二年多,将勤勉的风气推行于下属官吏,已是不易。一旦卸职交权,更是无能为力了。如果是久居某个官位的官员,一定要大力推行勤勉的风气,以求避免这种罪过。如果是大案,诉讼双方没有途径请求尽快结案,就会感到度日如年;如果是小案,诉讼双方希望和解,他们就会望眼欲穿。他们不能像官员和幕僚一样,每每醉饱安眠,日复一日,毫不动念。如果遇到上级发文训示,小民呈书催促,审案的官员也知道代为尽快审理。往往批示一个“候”字,或稍微一拖延,又会将案件置之度外。经年累月,就会有许多人病死在狱中。

先不说那些喜好吸烟、沉湎饮酒的人,不适合做官,即使喜好叶子戏、喜好下棋、喜好诗画的官员,也恐怕会旷废职事。他们自认为这是享福,其实冥冥之中已经造下罪孽了。那些不在某个官位上久居的官员,更是有许多借口,多半早已存有“不过再做五天的京兆尹了,还能办什么案子”的心理了。

既然这样,就无法可施了吗?答曰:有。采用下面的办法既不费力,也没有流弊。即使素来懒惰之人,一旦施行此法,他就不能不勤奋自勉。只要命令他们按照上报雨水、粮价的样式,按月一报,某日审理某案,某日审结某案,某日审了多少案子,或某日据实写明没有审案,这样就绝不会有连续多日不审案的官员。或连日皆写明审理此案,这样就绝不会有连日审案、积压案件而不结案的官员。同城的县丞、教职等官,也责令他们一同上报。其衙署中刑名师爷的姓名籍贯,以及曾担任过多少次幕僚,在其上任时,就必须令其先行向提刑按察使司详细上报。在其离任时,查其审结了多少案子。该官员所属的道、府,按月命其收新存旧,实实在在地消除四项并予以核对,考察勤惰,予以赏罚。像这样就能清查出官员的疏略缺失,使其不敢积压案件,这样他们必然就会尽快地了结案件。这种方法的繁难之处,在于要派出一二名帮审官员,以分担其辛劳。这样就会见到日日做官而日日行方便、日日审案而日日积阴德的局面了。

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提刑按察使司,能有功必赏,有罪必罚,赏罚严明,一心一意主持公道。提刑按察使司专门执掌诉讼刑狱之事,州县长官犯有罪孽,也会连带着上下官员犯有罪孽。将一个官员的罪孽,分担三成,这也就像布政使司为州县长官代赔亏欠一样。如果为七十三个外县的长官全部承担罪孽,确实承担不起。巡抚是提刑按察使的上官,其罪孽自然不会少于提刑按察使。做上官难道是容易的吗?如今的做官之人多好逸恶劳,朝廷如果能下令将这种方法推行于各省,让各省商议效仿,国家就有希望政治清明、案件很快得到正确处理,监狱空虚,官员百姓长享无事之福,这样做的好处实在多。希望官员在担任官职时,能运用手中的权力有所作为,我恭敬地写下这些文字作为劝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