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 栗河督
栗毓美,山西浑源人,曾官东河总督。居处出入,必携一木主、一赭衣自随。主无名称,但书“恩太太”。初,栗少孤贫,富室某翁,相攸得之,招至家,令与子读,同室卧起,两无间然。居数年,将合胖。一日,盗忽杀翁子。栗醒,呼众集视,则室扃如故,无迹可寻。群疑栗,栗既不能辨,翁痛子甚,鸣于官。官亦不能为栗辨,论抵有日矣。
女固有才色。同里富人王某,先尝求婚于翁,翁以意属栗,弗之许。至是,复请婚,始以女妻之。婚数日,王某意甚得,因谓女曰:“若弟殊可惜。余以前绝吾婚,不能无憾,乃以重资募剑客,本欲杀栗,不谓误中若弟。今幸栗将死法,若又因是得归我,愿已偿矣。奈汝弟何?”女闻亦自若。翼日,婉告归宁,则竟入县署,号陈王某语,求雪栗冤。官即提王鞫之,某以词凿凿有证,不复能隐。乃出栗于狱,见女于公堂。女泣语之曰:“吾所以忍为此者,以君之冤,非吾不能雪也。今既白矣,身已他适,不能复事君。仍归王,则冒杀夫名,何以自立于世?计惟一死耳。”即对栗自刭。
栗感其义,遂苦志力学,致位通显。然以女故,终身虚正室。又以女与己,分已绝,而名无可正,因特谓之“恩太太”,立此木主奉之。赭衣,当时囚服也。
夫女不忘栗,宜也。至女以万难白之冤,而卒能奋不顾身,以伸其枉,信所谓奇烈哉!
按:女之事,奇而不诡于正者也。栗固宜事女矣,而主仅书“恩太太”则非。盖女于久居甥馆、婚且有期之栗,礼难未行,分已定矣。翁以杀子之故控栗,而改妻王。卒之杀人者,是王非栗。则栗之婚,翁固不愿绝也。且王以图婚之故,欲杀栗,而误杀翁子,致以其所疑似者陷栗,而娶女,此固翁父子婿女之仇也。在女虽误委身于王,然与劫盗何异,不必谓之夫也,夫固有栗在也。而首仇人以雪夫冤,奇在业陷身于虎穴耳,其事固甚正也。
然则女可无死乎?曰,直可无死。譬如女为盗劫,失身于盗,不得以盗为夫也。王亦一盗耳,可谓女夫乎?女惟未达此一间,故言“仍归王,则冒杀夫名”。栗亦有所未达,故谓“分已绝而名无可正”。我不知其所谓绝者,果孰绝之。王绝之也,在栗谅不思矣;女亦谓栗未绝之,故挺身以雪其冤。使绝自女,则栗如路人。既绝分于栗,必将正名于王。夫雪路人之冤,好义者或勉为之。若致夫于法,以雪路人冤,则何贵有是女乎?故曰,女之事奇而法者也。栗之祀女则是,其不书聘室,而仅书“恩太太”则非。
又按,此事前录已见,此则情节微异,故两存之。
【译文】栗毓美先生,是山西省浑源县人,曾经担任东河总督的官职。他无论住在什么地方,无论出门还是回来,都一定随身携带着一个牌位、一件囚犯所穿的赭色衣服。牌位上没有姓名,只写着“恩太太”。当初,栗毓美少年时就成了孤儿,生活贫困,有一位富家某老先生,看中了他,想选他做女婿,就把他招到家里,和自己的儿子一起读书,住在一个房间,双方相安无事。这样住了几年,准备完婚。忽然有一天,有盗贼杀害了老先生的儿子。栗毓美醒后,叫众人来观看,发现房间门锁得好好的,没有踪迹可寻。大家都怀疑栗毓美,他也没有办法为自己辩解,老先生因儿子的死而悲痛万分,控告到官府。官府也没有办法为栗毓美辩护,不久之后就要将他判处死刑来偿命。
老先生的女儿本是才貌双全。本地有一个富人王某,先前曾经向老先生求过婚,老先生因为看中的是栗毓美,所以就没有答应。现在,又来提亲,这才同意把女儿嫁给他。结婚后几天,王某十分得意,于是对女子说:“你弟弟太可惜了。我因为上次提亲被拒绝,心中不免怨恨,就花高价钱招募杀手,本来想杀死栗毓美,不料误杀了你弟弟。现在幸亏栗毓美即将被正法,你又因此属于我了,我的心愿已经满足。只是可惜了你弟弟。”女子听了以后也不动声色。第二天,找了个理由说要回娘家,然后直接到了县衙,哭泣着向县官陈述王某所说的话,请求为栗毓美洗雪冤屈。县官就提王某到案,严加审讯,王某因为案情已经很明朗,证据确凿,无法再隐瞒。然后就把栗毓美从监牢中释放出来,和女子在公堂上见面。女子哭着对他说:“我之所以隐忍到现在,就是因为先生的冤情,只有我能帮你洗雪。今天真相已经大白,我已经许配了别人,不能再事奉先生。如果仍然回到王家,那么就永远背负着杀夫的罪名,又怎能在世上立足呢?想来想去只有一死了。”就当着栗毓美的面自刎了。
栗毓美被女子的正义之举所感动,于是发愤刻苦读书,做了显赫的高官。但是因为女子的缘故,终身不再立正妻。又因为女子和自己,情分已经断绝,没有正式夫妻的名分,所以只是称呼女子为“恩太太”,设立了这块牌位来奉祀她。那件赭衣,便是当时囚犯所穿的衣服。
女子没有忘记栗毓美,是应当的、可以理解的。而她面对这场几乎不可能被推翻的冤案,最终能够奋不顾身,帮助栗毓美申诉并洗雪了冤屈,真是奇女子、烈女子啊!
按语:这位女子的事迹,奇特而且没有脱离正道。栗毓美本来就应该奉祀女子,而在牌位上仅仅写上“恩太太”则是不对的。这是因为女子对于长期被作为女婿看待、不久就要完婚的栗毓美来说,虽然婚礼尚未举行,但是夫妻的名分已经定了。老先生误以为是栗毓美杀死了自己的儿子而把他控告到官府,又把女儿改嫁给了王某。最后才知道,杀人的是王某,而不是栗毓美。那么,栗毓美的这桩婚事,老先生本来是不愿意改变的。而且王某以求婚不成的缘故,想要杀死栗毓美,却误杀了老先生的儿子,导致因他制造出来的假象使栗毓美遭受了诬陷,而娶了女子,这个王某本来就是老先生父子、女婿、女儿的仇人。女子虽然一时失误,错误地许嫁给了王某,但是王某和劫掠财色的强盗有什么不同呢?所以根本不能把他当作丈夫,栗毓美才是她本来的丈夫。女子告发仇人来洗雪丈夫的冤屈,奇特就奇特在她自己已经陷入极其危险的境地,她的事迹本来就是极其正当的。
既然这样,那么女子可以不死吗?回答说,真的可以不用死。就比如女子被强盗劫掠而去,无奈失身于强盗,不能把强盗当作丈夫。王某也是一个强盗,怎能说他是女子的丈夫呢?女子因为没有通达这一层道理,所以她才说“如果仍然回到王家,就背负了杀夫的罪名”;栗毓美也有一些道理没有通达,所以他才认为“情分已经断绝,没有正式夫妻的名分”。我不知道他所谓的断绝,到底是谁使其断绝的。是王某使他们断绝了情分,对于栗毓美来说本来是不想断绝的;女子也认为不是栗毓美要断绝的,所以勇敢地挺身而出来洗雪他的冤屈。假如是女子要断绝的,那么栗毓美就如同陌生人。既然和栗毓美的情分断绝,势必将要和王某证实夫妻的名分。洗雪陌生人的冤屈,正义之士有时也能勉力做到。如果说让自己的丈夫绳之以法,来洗雪陌生人的冤屈,那么这样的女子又有什么可贵的呢?所以说,女子的事迹奇特而又符合正道。栗毓美奉祀女子是对的,但是却不写明是妻子,而只写“恩太太”则是不对的。
又按,这件事在《五录》中已经有记载(见5.1.3),而这一篇在情节上稍微有些区别,所以两篇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