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 律有难紊

7.2.2 律有难紊

川省秀山陈谭氏,幼与李二麻子通奸。嫁陈姓三日,即生一女。后受李二麻子之嘱,欲毒毙其夫,误将夫弟毒死。招解至省,归谳局复勘。局员吴莲芬,定以斩决,其时廉访为阳湖吕尧仙。吕因李二麻子,已死于县监,是夫弟之命,业有人抵,则陈谭氏可从宽审结。屡为吴言,吴不为然。

一日,吕又向吴,始则婉商,继则力言。吴曰:“此案推勘至再,毒为陈谭氏亲下,则陈谭氏断不能生。律有专条,曰:‘奸夫奸妇,谋毒本夫已行,无论伤与未伤,皆斩决。’是不论伤,但论行也。其‘皆’字,是指伤不伤而言,非指夫与妇而言也。夫弟之命,本不拟抵。将来定案,只曰除误伤夫弟轻罪不论外,虽李二麻子已死,陈谭氏安能宥耶?”吕不得已,始从吴断。

盖吕甫由编修,擢高廉观察,未抵任,即擢蜀臬,只知求其心所安,不知律有难紊也。然律亦情理兼尽,无丝毫偏倚耳。

【译文】四川秀山县的陈谭氏,少时与李二麻子通奸,长大后嫁给一个姓陈的人,出嫁三天,就生下一个女儿。后来,陈谭氏受李二麻子嘱托,想毒死自己的丈夫,误将丈夫的弟弟毒死。陈谭氏经审讯后被押解到省,由谳局(古代审理案件的机关)复审。局员吴莲芬,判决陈谭氏斩刑。当时四川按察使是阳湖县(常州府)的吕尧仙。吕尧仙认为李二麻子已死在秀山县的监狱中,陈谭氏丈夫的弟弟的性命,已有人抵偿,这样陈谭氏可以从宽定罪。吕尧仙多次向吴莲芬建议,吴莲芬不以为然。

一天,吕尧仙又向吴莲芬建议,最初是婉言相商,后来则极力劝说。吴莲芬说:“此案我已反复审察,毒是陈谭氏亲手所下,那么陈谭氏断然不能免死。法律有专门的条款规定,说:‘奸夫奸妇,谋毒奸妇原本的丈夫,已经实施下毒的,不论伤与未伤,皆处以斩刑。’法律规定的是不论死伤情况,只论其行为。法律条款中的‘皆’字,是指伤与不伤而言,不是指奸夫与奸妇而言。陈谭氏丈夫的弟弟的性命,本可不必抵偿。将来定案,只说除误伤丈夫的弟弟轻罪不论外,即使李二麻子已死,又怎能宽恕陈谭氏呢?”吕尧仙不得已,便顺从了吴莲芬的判决。

大概吕尧仙刚从编修升为高廉道,未到任,即升任四川按察使,他只知道自求心安,而不知道法律是不能紊乱的。然而法律也是兼顾情理的,并没有丝毫的偏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