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3 十五字被黜
2025年08月10日
8.5.13 十五字被黜
扬州某僧,欠乡人银一百两;乡人欲讼之,出借券示某文学,盖欲藉以为援也。僧早知其与文学善,己向哀求;文学遂于借券上,私添“某月十几日,钱已还讫,此券作为废纸”,凡十五字。谓乡人曰:“予非善讼者,不能为汝援。”出券还之。乡人固不识字,亦无暇启视也,入城竟控诸官。官曰:“不识字数多寡耶?岂有添注十五字,而茫然罔觉者?”乡人无以辨,遂被责。某入秋闱,荐而不售,批云:“文短十五字。”盖定例必满三百字,某止有二百八十五字也。所短字数,适符所添字数。
【译文】扬州的某僧人,欠了乡人一百两银子;乡人想要把他告到官府,拿出借据给某秀才,主要是想要借他的力量作为援助。僧人早就知道乡人和秀才关系好,自己便向秀才哀告;秀才于是在借据上,私自添加了“某月十几日,钱已还讫,此券作为废纸”,共计十五个字。又对乡人说:“我不是善于打官司的人,不能帮你的忙。”便把借据还给了乡人。乡人本来就不识字,也没工夫打开细看,直接进城控告到官府。官员说:“你不知道字数多少吗?哪有添加了十五个字,却茫然不觉的?”乡人没有办法辩解,于是被责罚。某秀才秋季参加乡试,文章已经获得推荐,却最终未被录取,主考官在试卷上批示:“文章短少十五字。”原来按照规定,文章必须写满三百字,秀才只写了二百八十五个字。所短少的字数,恰好符合私自在借据上添加的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