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6 刘会元
刘会元(有庆),宰江右之玉山,廉明而勤,案无留狱。讼者非有应得罪,不轻拘候。时有成衣某,为某案质证。将集讯,而刘公以要事晋郡。差役尽拘两造,及案证,于饭歇,以俟其反。成衣之妻,闻夫被押而惧,以为公不轻押人,押则必犯重罪。急携其幼子入城探视,值山水发,落水死。及公回,案结,成衣归而无家矣。因自缢。而公弗知也。
逾月,公复晋省,甫下船,忽叱家人曰:“舱中何来妇女?”视之,无人。及下舱,复曰:“汝何人,敢携幼妇稚,擅入我舱?”家人视之又不见,众疑其船有鬼,劝公易船以行,勿许。舟发,公背倚窗观书,窗忽塌。公遽倒身落水,如有曳之者。急捞救。至三里外,始得公尸。即成衣妇子落水处也。公殁之逾年,玉山城隍庙道士,夜梦新城隍到任,则刘公也。
盖勤,善德也。刘公转以勤故,致误伤三命,而身自受其报。《书》云:“怨岂在明,不见是图。”为上者而必图及于不见之怨,甚矣,其难哉!虽然,彼三人者固冤,数也。而刘公,平日之聪明正直,以偶不及检,而罹是惨报,不尤冤乎!
余则曰,是亦数也。盖其水厄本不能免,特因居官能勤,故殁而为神。则彼苍之鉴观,固不爽耳。此道光晚年事。
【译文】刘会元(刘有庆,字芸轩,道光九年会元),任江西玉山县县令,为官廉明勤勉,从来没有积压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是罪有应得,绝不轻易拘拿关押。当时有个裁缝某,作为某案的证人。将要集讯时,而刘公因要事前往府城。差役将原被告双方,以及证人全部拘押,关在休息室,以待刘公返回。裁缝的妻子,听说丈夫被拘押,非常害怕,认为刘公从不轻易拘押人,一旦被拘押则说明一定犯了重罪。裁缝的妻子急忙携带幼子入城探视,正赶上山洪暴发,落水而死。等刘公回来,结案,裁缝却无家可归了。于是裁缝自缢而死。而刘公对此并不知情。
过了一个月,刘公又赴省城办事,刚上船,就忽然斥责家人说:“船舱中哪里来的妇女?”家人察看船舱,发现舱中并没有其他人。等进入船舱时,刘公又说:“你是何人,竟敢携带妇人、幼童,擅自闯入我的船舱?”家人察看,仍不见人,众人疑心船中有鬼,劝刘公改乘其他的船只出行,刘公不同意。开船后,刘公背倚着船窗看书,船窗忽然塌落。刘公瞬间倒身落水,好像有人在拽他一般。家人急忙捞救。船行到三里之外,其家人才捞到刘公的尸体。捞到刘公尸体的地方,正是裁缝的妻子和幼子落水之处。刘公死后一年多,玉山城隍庙的道士,夜晚梦见新城隍到任,新城隍就是刘公。
勤勉,是一种美德。刘公反而因为勤勉的缘故,以致误伤了三条人命,而他自身也受到了报应。《尚书》中说:“结下的仇怨怎么会在明处呢?应该在它没有表现时就要提防了。”为官之人一定要提防看不见的仇怨,这太难了啊!即使如此,裁缝及其妻子、幼子三人固然是冤死,但这也是他们的命数。而刘公平日里聪明正直,因为偶然失于检点,受到这样惨烈的报应,不是更加冤屈吗!
我则认为,这也是刘公的命数。大概刘公落水而死本不能避免,只因其为官勤勉,所以死而为神。由此可见,上天对人事的鉴察,本就是没有差错的。这是道光晚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