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肺栓塞处理原则

五、急性肺栓塞处理原则

快速给氧;注射吗啡制剂止痛;注射阿托品0.5~1 mg,以减低迷走神经张力,防止肺血管及冠状动脉反射性痉挛;抗心力衰竭、抗休克及水、电解质平衡治疗。如伴发中度低氧血症或呼吸衰竭时应迅速进行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治疗。

对大面积急性肺栓塞,伴有休克或右心功能不全的患者,无出血性疾病、严重高血压、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消化道溃疡、无近期做过大手术以及过敏性体质者禁用溶血栓疗法等禁忌证的应进行溶栓治疗,但也有人提议即使没有血流动力学的改变,如果诊断为大面积或次大面积肺栓塞也应采取溶栓治疗:尿激酶2万U/kg,2 h内静脉滴注,合并应用肝素治疗。或链激酶25万~50万U溶于5%~10%葡萄糖液或生理盐水100 ml中,30 min静脉滴完,以后每小时10万U,维持24 h。

不具备急性肺栓塞溶栓指征者,单独抗凝治疗:静脉应用普通肝素5 000~10 000 U,然后15~20 U/(kg·h)维持静滴,持续10~15 d。(https://www.daowen.com)

长期抗凝治疗需在肝素或低分子肝素治疗的第1天开始加用华法林,初始剂量2~3 mg/d,合并肝素4~5 d,使INR达目标值2.0~3.0。停用肝素,长期服用华法林。

对危险因素及复发率低的患者应抗凝治疗3~6个月;危险因素较高者应抗凝治疗6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