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riad案的案情
1.原告的诉讼请求与理由。2009年5月,分子病理学协会(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宾夕法尼亚大学(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几个患者辩护组织(patient advocacy groups)、几名个人患者以及纽约大学、耶鲁大学等几所大学的研究人员作为原告共同向纽约州南部地方法院(The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提起诉讼,由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及公共专利基金会(Public Patent Foundation)作为代表请求法院宣布Myriad公司拥有的分离基因专利无效,通过检测、比对变异基因诊断患癌风险的方法的权利要求无效,筛选药物的方法权利要求无效,涉及7项专利中的14项权利要求。
涉案专利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第5747282号专利,该专利权利要求1描述了能够编码BRCA1多肽(蛋白质)的分离DNA片段,声称对其有独占使用权;权利要求2则是权利要求1所述对象的互补DNA片段。这样的权利要求赋予Myriad公司的专利十分宽的保护范围,即禁止他人破坏连接DNA与人体基因组其他部分的共价键而分离出BRCA1和BRCA2基因。[17]
原告认为,依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已经分离的人类基因属于天然产物,为不可专利之客体;鉴定方法的权利要求并没有任何现实的创新或改进;筛选药物方法的权利要求只是对科学实验过程的简单描述。Myriad公司辩称,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从人体分离的DNA序列(isolated sequences)与其他任何人工化学合成物质同样看待,其分离出来与在身体内部相比,特征大不相同,有关专利是有效的。
2.案情进展以及最终判决。2010年3月29日,初审法院的法官Robert W.Sweet宣布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作出了Myriad公司涉案专利无效的裁定。
Myriad公司不服判决,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以下简称上诉法院)提起上诉。(https://www.daowen.com)
2011年7月29日,上诉法院作出判决,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18]:分离BRCA1和BRCA2基因序列以及其互补DNA(cDNA)专利有效。
此后,经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复审,该案被发回上诉法院重审,重审结果为维持原判。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公共专利基金会再次向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19]最终,案件仍由联邦最高法院来裁决。
2013年6月13日,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自然存在的DNA序列是天然之物,仅仅将其分离出来不具有可专利性,但cDNA由于不是自然存在物,可以获得专利。[20]Myriad公司所有的BRCA1和BRCA2基因专利是无效的,而其互补DNA序列(cDNA)基因专利仍然有效。
以上是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可谓一波三折。从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到最高法院,法官的观点各不相同,反映了基因专利的争议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