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研究综述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1.国外研究动态。目前,国际主流学界的研究重点集中在三个部分:知识产权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农民权利的认识。对于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欧美等发达国家更多地给予专利保护或采用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其法语全称为:“Union Internantional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OtentionsVegetales”,以下简称“UPOV公约”)为基础的专门方式强化育种者利益的公共政策保护模式。而发展中国家则大多倾向于采取植物品种制度等专门方式以弱化育种者利益、适当保护农民权利的平衡相关利益主体权益的公共政策保护模式。

同时,国外部分学者也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罗伯特·P.墨杰斯(Robert P.Merges)等在《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中详细介绍了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所采取的双重保护模式,以及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与专利法适用中的平衡问题。涉及发展中国家转基因植物发明保护的研究,在业界被视为最全面和权威著作的是美国的罗伯特·L.帕尔博格(Robert L.Paarlberg)教授撰写的《转基因作物革命的政策管理》,“书中详细讨论了肯尼亚、中国、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农业大国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政策和安全评价政策等”。[2](https://www.daowen.com)

2.国内研究动态。对于采用何种制度模式保护转基因植物的知识产权,国内学者主要持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对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双轨制,即对专利权和植物品种权共同保护,如朱雪忠教授认为运用专利法保护的方式固然具备技术可行性,但应结合植物品种权制度的现实情况加以逐步推进;[3]周莳文博士认为“采用《专利法》为主导,《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补充的保护模式,是国际环境下我国转基因植物利益博弈的平衡点”。[4]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采取单轨制保护,如李永明教授认为“我国应对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基因技术及其商业价值的存在是给予其专利保护的产业政策理由”;[5]王宇红博士认为专利制度是对我国转基因植物最为全面和合理的保护模式,该模式既符合转基因的技术特性,又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产业政策。[6]